勞保:凡屬應強制投保之單位,其所屬員工,不論其有幾份工作或是否已參加勞工保險,各該投保單位均須於員工到職當日列表通知勞保局,保險效力自應為通知之當日起算。就業保險的部分,依就業保險法第5條第3項規定,得由被保險人擇一參加就業保險,需以書面文件向勞保局說明。
健保:如同時具有專任工作與兼職工作者,應以專任職務之工作參加全民健康保險。
第一類被保險人不得為第二類及第三類被保險人,
第二類被保險人不得為第三類被保險人,
第一類至第三類被保險人不得為第四類及第六類被保險人。
同一類具有二種以上被保險人資格者,應以主要工作之身分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主要工作之認定,應以被保險人日常實際從事有酬工作時間之長短為認定標準,如工作時長短相同時,以收入多寡認定。
註:被保險人區分為六類,可參考全民健保法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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