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登記服務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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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認委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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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名公司名稱(請提出1~3個名稱),確認發起人、營業項目、營業地址及設立之資本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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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經濟部辦理公司名稱及營業項目預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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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全體發起人同意訂立章程並選任董事、監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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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起人認足股份及繳足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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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開董事會(選任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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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資本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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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齊相關應備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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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營業登記,並申請辦理向國稅局領用統一發票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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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公司所為業務須經政府許可,應取得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文件後,方得申請公司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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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需進出口登記請於申請時提出)
申請應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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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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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起人會議事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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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議事錄及簽到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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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額之存摺證明 (存摺影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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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起人及董監事身分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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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監事願任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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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書及租約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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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完稅稅單或建物權狀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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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公司大章及各股東之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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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公司所營事業無特許事業,僅需準備以上資料後即可交由會計事務所開始進行公司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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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公司所營事業為特許事業,須另申請特許登記後方可進行公司登記
申請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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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自由轉讓不受限制,但發起人之股份於公司設立登記一年內不得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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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至少需有三名董事及一名監察人,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至少需有二名以上之監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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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人至少需一人在國內有居住所,且不得兼任公司任何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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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董監事任期均不得逾三年,可連選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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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董事均為公司之負責人,監察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