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0&A10:有限公司股東、董事︵長︶死亡時,應於何時辦理變更登記?
- 按公司之股東死亡時,依民法規定為繼承之開始,所有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均由繼承人承受。
- 惟基於繼承人之財產繼承登記須經較長之程序方為確定,為利公司及死亡股東之繼承人辦理出資額變更登記事宜,有關股東死亡之出資額變更登記事項可於取得遺產稅證明書起十五日內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為變更登記,逾期則有公司法第三百八十七條第六項規定情事。
- 至死亡股東如另擔任董事長者,其董事長之解任登記應於其死亡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申請之。
- 本部八十年九月五日商222268號函不符部分不再援用。(經濟部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經商字第○九○○二二八四七四○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