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2&A2:新修訂薪資「全月給付總額」之規定為何?

一、扣繳義務人給付薪資,應依規定按全月給付總額扣繳。但獎金、津貼、補助費等非每月給付之薪資及兼職所得,給付時得按其給付額扣取 6%,免併入全月給付總額扣繳。

二、每月薪資如採分次發放者,應按全月給付數額之合計數,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扣繳稅額。

三、每月薪資之給付日,如逢假日而提前於假日前一上班日或延後至假日後一上班日給付,致發生跨月給付者,該提前或延後給付之薪資得併入原應給付日所屬月份之薪資計算應扣繳稅額,並於給付時依法扣繳,免併入實際給付月份之薪資計算應扣繳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