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9&A9:新制房地合一稅下,合建分屋的個人地主需否辦理營業登記?
原則上不用,例外才需要辦理營業登記。
舊制下,依據財政部840322台財稅第841601122號函規定,個人以自有土地與建商合建分屋,原則上該個人地主均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但在新制下,新增所得稅法第14-4條第3項第1款第6目,明文規定個人若以自有土地與建商合建分屋,係採稅率20%分離課稅,課徵綜合所得稅,因此,原則上個人地主無須開立發票。
然而,新制下仍有個人地主需要開立發票的例外,依據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18點規定,個人以自有土地自地自建或與營利事業合建,若設有固定營業場所(包含設置網站或加入拍賣網站等)、具備營業牌號(不論是否已依法辦理登記)或僱用員工協助處理土地銷售,該3種情況下,個人地主人需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