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6&A6:伙食費是否為工資?應計入勞健保申報投保薪資金額嗎?

首先,分享一下有關伙食費免稅從1,800元調升到2,400元的函釋及新聞

函釋如下:

財政部1040310台財稅字第10404525720號令

 

調高員工每人每月伙食費免計入薪資所得之上限金額

自104年1月1日起,非屬航運業或漁撈業之營利事業及執行業務者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每人每月伙食費,包括加班誤餐費,在新臺幣2,400元內,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其超過部分,如屬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者,應轉列員工之薪資所得;如屬實際供給膳食者,除已自行轉列員工薪資所得者外,不予認定。

 

新聞如下:

http://ppt.cc/KHpp伙食費上限調高 勞團憂變相不加薪

 

上述新聞中,台灣勞工陣線研究室主任洪敬舒說:「對企業來講,是不是會出現,我把原本該發給你的薪資,我就把額度移轉到伙食費,那因為我只要移轉到伙食費,對員工來講總體薪資沒有變化,但是就會相對減損他在勞保投保影響,那這影響就會包括涉及到,他未來的退休金的計算。

 

實務上,企業確實會將薪資額度移轉到伙食費,減損勞工勞保投保金額,但是究竟是否可以將薪資額度移轉到伙食費,不無疑義,分述如下:

 

依據衛署環保字第84031134 號函,指出有關薪資所得,「擬參照勞動基準法第2 條第3 款有關工資之規定為其認定標準」。勞基法之工資,係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這裡問題就在於,伙食費是否屬於經常性給與???多數企業都是併入薪資按月給付,那當然算是經常性給與,因此,縱使企業將薪資移轉到伙食費,理應不會影響到勞工投保總金額,企業若是因此減少勞工投保金額,有違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之虞。

 

但是,實務上企業仍舊可能會因為伙食費調升到2,400元,減損勞工投保金額,認為伙食費並非在勞保投保範圍內,那是因為最高法院79年度台上字第242號民事判決,認為伙食費並非在勞保投保範圍內,所以企業才有依據不將伙食費計入勞工投保薪資中。

 

但是,其實最高法院79年度台上字第242號民事判決是少數判決,多數判決都還是認定伙食費屬於經常性給與,應該計入勞工投保薪資中,例如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377號民事判決、97年度台上字第349號民事判決等。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6年10月16日臺(76)勞動字第3932號函釋亦認為勞工定期固定支領之伙(膳)食津貼,應列入平均工資計算。

 

只是在實務上,勞工相較於企業,多半處於弱勢,且減損勞保投保金額,容易無感,若要爭取小小的勞保投保金額,將會曠日廢時,不符成本效益,以至於多數勞工都默默承受。

 

(出處:鼎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周佑達 會計師 歡迎轉載,但請註明出處,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