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泓勳/台北報導

進出口商業務上常借重經紀人、代銷商或代理商協助,拓展市場爭取訂單,必須支付佣金。公司結算申報時要認列仲介佣金,須證明兩家公司往來的「仲介事實」,不能僅靠一紙佣金契約,否則將無法扣抵營業所得稅。

南區局日前查核某機械製造業A公司97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案,A公司與美國B公司,同屬某國際集團子公司,A公司97年列報給付B公司佣金支出新台幣500多萬元。A公司表示,由於B公司將台灣客戶移轉給A公司,A公司依照銷售淨額4%給付佣金給B公司,並提出佣金合約及支付憑證資料佐證。

但南區局認為,這只是集團內部互相轉移銷售對象,A公司無法提出B公司仲介事實的證明文件,未准許A公司列報500多萬佣金支出。 提起行政訴訟後,經最高行政法院仍判決A公司敗訴。

南區國稅局表示,光憑契約書不足以證明真有仲介事實,公司應該準備雙方簽訂契約之前,往來的文件資料等。以這起案件來看,A、B公司的佣金銷售合約只有大致說明,由於B公司移轉現有的台灣客戶,A公司同意按產品銷售淨額,扣除折讓、折價及退回後4%支付佣金給乙公司。但並未約定B公司應盡哪些仲介義務?A公司也無法提出B公司仲介勞務事實的證明文件,無法認定A公司佣金支出的必要性、正當性。

新聞來源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