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 林志翔、賴怡如

近來政府為協助公司引進外部技術提升競爭力,除於去年通過中小企業發展條例智慧財產權作價投資租稅優惠,並進一步擬具產業創新條例技術入股延緩課稅草案函送立法院審議中,實為我國無形資產的流通、應用注入一股活水。然而技術入股要如何「稅」,許多人對其規定不甚明瞭,故筆者擬就目前稅制對技術入股課稅方式分析彙整如下:
一、技術入股課稅原則
以技術等無形資產作價抵充出資股款者,應依所得稅規定處理。
1.作價時點,個人以技術股的時價(發行價格)減除取得技術時的成本,作為個人財產交易所得,併計個人綜合所得稅,現行稅率為5%至45%;企業則列入財產交易所得,課徵17%之營利事業所得稅。
2.轉讓時點,個人以技術股的轉讓價格減除技術股發行價格,依15%稅率課徵證券交易所得稅(假設有發行股票之情形);企業則將技術股轉讓所得計入最低稅負制,依12%稅率課稅。
然依現行稅法,技術持有人於作價取得股權當下即產生所得、面臨繳稅窘境,而此時股權尚未出售轉換成現金,此即構成實務上技術入股之障礙。
二、技術入股租稅優惠措施
政府為提高技術入股意願,修法延後技術入股之課稅時點,茲將相關優惠摘要如下:
1.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以下稱生技條例):技術入股時所得尚未發生,須待股票轉讓時所得才發生,此時應將股票轉讓價格減除取得技術時的成本,所得全部視為財產交易所得。
2.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以下稱中企條例):其所得計算方式,比照上開生技條例。
3.產業創新條例草案(以下稱產創草案):個人或營利事業以其所有之專利權或專門技術抵繳股款,得選擇全數延緩至認股年度次年起之第五年課徵所得稅。根據草案內容,所得分成兩階段計算,技術入股時,技術股的發行價格減除取得時的成本,作為財產交易所得;股份轉讓時,技術股的轉讓價格減除技術股的發行價格,作為證券交易所得。
政府為提升新創企業競爭力,提供上開技術入股課稅優惠措施,但如前述,在適用不同法令下,其所得性質、所得發生時點及稅務負擔皆不相同,筆者提醒技術持有人務必評估所適用之稅制、稅負及股價可能走勢,方能為自己選擇最妥適的方案及獲得最佳投資效益。

新聞來源 工商時報 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50421000185-26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