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0&A10:公司法第235條之1但書規定之「累積虧損」是否包括營業年度中所發生之本期虧損?
但書所規定彌補累積虧損,應以彌補經股東常會承認之累積虧損,尚不包括營業年度中間所發生之本期虧損。例如以104年之獲利狀況彌補累積虧損時,係以彌補經股東常會承認之103年之累積虧損為原則,並計入104年度中因會計處理而調整「累積虧損」之數額。至於104年度未計入者,至遲於105年度依前開處理原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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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書所規定彌補累積虧損,應以彌補經股東常會承認之累積虧損,尚不包括營業年度中間所發生之本期虧損。例如以104年之獲利狀況彌補累積虧損時,係以彌補經股東常會承認之103年之累積虧損為原則,並計入104年度中因會計處理而調整「累積虧損」之數額。至於104年度未計入者,至遲於105年度依前開處理原則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