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個時機點需要會計師簽證

1.工商登記之資本額查核簽證

目前一般公司登記已無最低資本額之限制。

(有些行業設立登記有資本額、組織型態、公司名稱之限制,詳特許業務項目申請單位總表(依單位別))

公司法第7條﹕公司申請設立、變更登記之資本額,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公司法第9條: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實際資本不足或其他原因,找由中間人代墊借款,支付數天利息以完成登記‧此實務便抵觸公司法第 9 條規定,雖該條第 3項有可補正之規定〈即將不足金額回存於公司,供公司業務使用〉,但該項補正僅止於保障公司於法院裁判確定前不被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公司負責人之刑責及負責人與各該股東對公司及第三人之損害賠償責任〈第三人之損害應由第三人舉證〉均不因有無於裁判確定前補足資本而可免責。

2.稅務簽證

(一)依所得稅法第102條﹕在一定範圍內之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委託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查核簽證申報;其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二)依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所得稅辦法第3條規定,下列各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委託經財政部核准登記為稅務代理人之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                                                                 

       

 

 

 

 

金融業

   

   

 

 

 

 

銀行業、信用合作社業、信託投資業、票券金融業、融資性租賃業、證券業 (證券投資顧問業除外) 、期貨業及保險業。

   

   

 

 

 

 

依金融控股公司法或企業併購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合併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營利事業。

   

   

 

 

 

 

公開發行

   

   

 

 

 

 

公開發行股票之營利事業。

   

   

 

 

 

 

適用免稅且營收5000萬以上

   

   

 

 

 

 

依原獎勵投資條例或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或其他法律規定,經核准享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營利事業,其全年營業收入淨額與非營業收入在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

   

   

 

 

 

 

營收1億以上

   

   

 

 

 

 

不屬於以上四款之營利事業,其全年營業收入淨額與非營業收入在新臺幣壹億元以上者

   

(三)依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所得稅辦法第5條規定,營利事業未依第三條規定委託會計師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簽證申報者,稽徵機關應對其申報案件加強查核。

3.財務簽證:

(一)依公司法第20條:公司每屆會計年度終了,應將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

公司資本額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一定數額以上者,其財務報表,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其簽證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證券管理機關另有規定者,不適用之。

第一項書表,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或令其限期申報;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時,各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妨礙、拒絕或規避前項查核或屆期不申報時,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二)依經濟部九十商字第09002262150號: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 3,000萬元以上之公司,其財務報表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

(三)依商業會計法第68條:商業負責人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將商業之決算報表提請商業出資人、合夥人或股東承認。

商業出資人、合夥人或股東辦理前項事務,認為有必要時,得委託會計師審核

4.銀行融資簽證:(同財務簽證)

向銀行融資授信達新台幣 3,000萬元以上,財政部亦規定財務報表須經會計師簽證,一般稱融簽〈融資簽證〉,性質上融資簽證亦屬於財簽,均為財務報表簽證

5.公開發行公司簽證

依證券交易法第36、37條及會計師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核准準則等有關法令規定,公開發行、上櫃上市公司之財務報表簽證須由已於會計師公會登記並由主管機關核准之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二位會計師查核簽證〈雙簽〉。

6.證券商財務簽證

7.其他財務簽證

其他依各該事業、組織、團體之主管機關法令規定財務報表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者均屬財簽範圍。

  • 私立學校財務簽證:

私立學校法第67條:私立學校應於學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辦理決算;其年度財務報表並應經符合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定之會計師查核簽證。教育部審查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第15條規定:登記之財產總額達新臺幣一億元達新臺幣 1,000萬元以上之教育法人,應將財務報表委請會計師進行財務報告查核簽證。前項委請之會計師,不得於接受委託查核年度之前三年度內曾受懲戒並公告確定。

  • 政治獻金法第19條:

政黨及政治團體會計報告書應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擬參選人收受獻金金額達新臺幣 800 萬元以上應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