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3&A3:103年房屋買賣的財產交易所得,104年5月綜所稅如何申報呢?

報稅季節又到了,最近太多人問,包含代書、朋友、房仲,都在問房屋買賣的財產交易所得可否直接用房屋評定價值設算後申報呢?
答案是不可以,要優先核實申報,真的無法核實,才用房屋評定價值設算財交所得後申報!
今年開始國稅局嚴查財交所得,所以不容許輕易使用房屋評定價值設算財交所得,在實價登錄上路後,國稅局容易掌握買賣價格,建議若買賣時點都有實價登錄者,核實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縱使在買屋的時點沒有實價登錄,請確認自己確實無法掌握當時買價(成本),若可以掌握到當時買價,還是建議優先核實申報,因為國稅局還是會努力蒐集資料核實認定財交所得(例如,發函​​向當時買賣雙方要合約,或是發函向銀行要買賣合約)

國稅局核實認定後,若是認定的財交所得金額大於你設算的財交所得,即漏報財交所得,補稅以外,還要依據所得稅法110條1項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