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A1:一年賣幾間房屋就要辦營業人設立登記課營業稅呢?

這個問題真的是大哉問,提供以下函釋供參:

財政部951229台財稅字第09504564000號令

個人以營利為目的,購買房屋或標購法拍屋再予銷售,如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自97年1月1日起,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一、設有固定營業場所(除有形營業場所外,亦包含設置網站或加入拍賣網站等)。
二、具備「營業牌號」(不論是否已依法辦理登記)。
三、經查有僱用員工協助處理房屋銷售事宜。
四、其他經查核足以構成以營利為目的之營業人。

如上,只要以營利為目的,縱使只賣一間,也要辦營業人登記,其實這個要實質認定,但是國稅局難以實質認定下,上述函釋舉出了四點情形,若符合其中之一就要辦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
當然,97年新聞都在說,財政部賦稅署訂了六戶為基準,但是這六戶基準,只是國稅局優先查核的對象(也就賣了六戶以上,電腦會出表單),並不代表著六戶以下就不用辦營業登記。

之前我還在國稅局的時候,遇到過一個案例,某A銷售房屋,一年都賣兩到三戶,持續了三年,沒錯!!!都在六戶以下,國稅局不會出表單,不容易列為查核對象。
但是,好景不常,第四年度,某A疏忽將一棟屋子隔成四層樓賣(四層獨立水電),另外又賣兩戶,某A以為當年度只賣三戶,疏不知該四層樓被國稅局電腦認定為賣四戶,加上另外兩戶剛好六戶,就出表單查了!!
因此,某A就被國稅局查核,某A當然主張該四層樓為一戶,主張只賣三戶未達六戶,但如前述,其實賣幾戶不是重點,重點是實質認定有無營業,國稅局調出某A前幾年的資料,發現某A每年都賣兩到三戶,因此,不容分說,認定某A是買賣房屋的營業人,課徵某A營業稅。

結論,一年賣幾間房屋就要辦營業人設立登記課營業稅呢?答案是,若符合上述函釋的四點之一,就要辦設立登記,不論賣幾戶。大家所談的六戶內,只不過是指賣屋六戶以上,國稅局電腦會出單,列為優先查核對象,不代表賣六戶以下,國稅局就一定不會查喔!! !!

另外分享另一個函釋,主要是說,個人建屋出售,原則上都要辦理營業登記,縱使只有一戶,因為地政事務所會通知國稅局的,跑不掉,以下供參:

財政部810131台財稅第811657956號函
建屋出售原則上應辦營業登記課稅
主旨:建屋出售核屬營業稅法規定應課徵營業稅之範圍,經建築主管機關核發建造執照者,除土地所有權人以持有1年以上之自用住宅用地,拆除改建房屋出售者外,均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說明:二、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營業稅。」同法第3條第1項規定:「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故在中華民國境內建屋出售,係屬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自應依上開規定辦理。
四、茲為明確界定應辦營業登記之範圍,及兼顧以自用住宅用地拆除改建房屋出售之事實,並維護租稅公平,特規定如次:(一)建屋出售者,除土地所有權人以持有1年以上之自用住宅用地,拆除改建房屋出售,應按其出售房屋之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外,均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二)前項土地所有權人以持有1年以上之自用住宅用地,拆除改建房屋出售者,於計算所得核課綜合所得稅時,應由該土地所有權人檢具建屋成本及費用之支出憑證暨有關契約,憑以計算其所得。
六、至本部73年5月28日台財稅第53875號函,有關個人出資建屋出售,其財產交易所得計課綜合所得稅之規定,適用之範圍,應以依本函規定免辦營業登記並免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者為限。